《國歌法》完成分析討論

吳區去信特首求批動議刪條文

2019-01-19

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最後一次分析、討論《國歌法》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的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國歌法》法案的分析及討論。直選議員蘇嘉豪促請刪除有關規定新聞媒體的條文。直選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則去信行政長官,要求批准動議刪除可能擴大犯罪行為的條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閉門分析、討論《修改第 5/1999 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簡稱《國歌法》法案)。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已簽署意見書,可望盡快把法案提交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

《國歌法》法案第7-C條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簡稱傳協) 促請撤回這條文,因為對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造成影響。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則堅持保留那條文。

何潤生指出,傳協在一月十六日致函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早會議前,每位第一常設委員會委員都收到那信函。他沒有提及會議有否討論傳協的意見。不過,何潤生表示,第一常設委員會之前曾討論相關問題,政府已作出介紹和解釋,委員會接受了相關條文。

蘇嘉豪提出刪除第七條C

另外,直選議員蘇嘉豪昨午就《國歌法》法案發意見書。其中,他提出,應刪去有關新聞媒體的規定 (第7-C條)。並表示,這樣對新聞媒體的要求不只在於今次立法,更可能陸續出現其他法律,結果只會令新聞媒體淪為「政府喉舌」,損害公眾全面、持平、客觀的知情權。

日前,政府提交《國歌法》法案最新文本,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增加「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直選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認為,這行文令除了兩個明確寫在法案中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外,其他未被法案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亦可能隨時變成犯罪行為。

吳國昌和區錦新強調,相關處罰為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他們已去信行政長官,要求獲得書面同意,讓他們在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國歌法》法案時提出刪除「尤其作出下列行為」這字句的修改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