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江之子等五人強奸案終審維持原判

2013-11-28

【香港中通社11月27日電】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在西中法庭對李某某(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26日,北京海澱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一中院稱,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納。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表示,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於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該案部分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且涉及個人隱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員、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了訴訟,并充分發表了意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北京一中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對該案公開進行了二審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審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依法應予封存,故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487條的相關規定,未組織人員旁聽宣判。

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對一審判決中所列舉的認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強奸罪的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北京一中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審被告人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依法均應懲處。

另據中國新聞網消息,對於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這個結果,李某某律師張起淮說:「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還會堅持。」并表示夢鴿(李某某母親)和他的態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