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1105號
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特殊人物不即時通報難成理
2015-11-05
【本報訊】上星期五 (十月三十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治安警察局收到報案,得悉有人倒臥在厠格內,地上有血跡。直至下午五時三十八分,該人獲證實是海關關長賴敏華。然而,保安部門一直沒有向傳媒發放訊息,當記者在晚上七時三十分從行政長官崔世安得悉賴敏華死亡後,趕往現場時已「人去樓空」。
值得注意的是,平日,保安部門透過手機短訊及時通知傳媒發生突發事件,內容包括:某地點「發生一宗懷疑服藥自殺事件」、「發生一宗懷疑屍體發現事件」,本局現正處理中;或者,發生一宗需要救護車協助事件,一名男子/女子「送院後屬懷疑自殺案件」。保安部門處理關於賴敏華的通報,備受批評。
前日,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按照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慣常做法,對於有人受傷或懷疑自殺並仍可作出救援的個案,首要的工作是對受傷人士或懷疑自殺人士進行急救,基於救護工作的緊急性,不會通知媒體到場採訪。
林玉鳳:通報傳媒不會阻礙救援
傳播學教授、公民力量會長林玉鳳表示,上述的「慣常做法」是錯誤的、不合理的,也影響公眾知情權。她認為,通報傳媒是不會阻礙救援的,兩者應是沒有衝突的。因為,現時應是透過非救援的人員 (如:公關) 發放短訊,而且,記者抵達現場時,當事人往往已被送往醫院,記者只能拍攝警方搜證。
「若現場需要救援,要相信記者一定不會阻礙。若記者真是阻礙的話,當局可以譴責相關記者。」林玉鳳表示,基本上發生有人報警的突發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工業意外、疑似命案等,保安部門應該通報傳媒。傳媒則按新聞值價高低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派出記者到場採訪。
事件敏感可不顧公眾利益?
「當局認為敏感的事件,為我來說是大新聞,是對公眾利益很重要的。我們要在現場監察。」林玉鳳提出,今日官方解說賴敏華身份特殊,所以,不即時通報。往後,保安部門遇到更特殊的人物、更敏感的事件,會否也是不通報傳媒呢?
林玉鳳認為,若當日確定有人倒臥在公廁後,便立即通報傳媒,從一開始有記者在現場監督,他們如同一個證人,見到沒有任何隱瞞,且報道出來,社會上可能不會今時今日的猜測。她補充,通報機制是基於當局和傳媒的互信,若前者選擇性通報的話,互信便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