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樓大廈可各立不同管理規章

2016-06-23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審議中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建議,分層建築物子部分規章可與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不同,即可出現同一屋苑中一幢大廈容住戶養狗,另一幢則不容許,更可訂定違反規章之罰款。

二常會昨續細則性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法務局局長劉德學等政府代表列席。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審議進度「都唔係咁理想」,只完成討論「兩條半」條文,即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條,涉及規章範圍、金錢處罰、調解及仲裁協議內容。會上主要是清晰相關條文的操作。

如一幢不可養狗 另一則可以

陳澤武解釋,一個大屋苑有多幢樓宇,其共同部份當然是由整個屋苑的規章去管理,但個別一幢樓則屬子部份,其可自行訂立規章規範該樓宇內的共同部份,子部份的規章是優先的。以養狗為例,即使屋苑不容許養狗,但有樓宇可通過訂立可養狗的規章。

多名委員關注金錢處罰如何執行等問題,官員解釋稱,現行民法典已有相關規範,新法只是再加以規範,包括罰款上限,免「亂咁罰」,且非強制要訂立罰則的,是可有、可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