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830號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
台旅業新規: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
2016-08-30
【香港中通社8月29日電】台北消息: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保處)29日通過「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釐定5項最具爭議性的規範,包括「旅行業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等。
消保處當天召開記者會,會中做出以上公佈。消保處處長劉清芳指出,相關契約範本上次修訂是4年前,這次修訂預計9月中旬施行,並以旅遊契約產生日期為準。
針對修正5大重點,消保處說明:旅行業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等促銷字眼,只要有參團者,即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出發日前41日解約需賠償境外旅行團5%旅費。此外,出發前旅遊地區有不可抗力天災導致無法出團,旅行業應檢據核實,將餘款退還旅客;針對食宿與原訂行程不同,如果可歸責旅行業,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2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