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電子申報服務11月生效

2016-09-27

【特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版的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3/2016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電子申報服務,並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標的及適用範圍。第23/2016號行政法規,訂定使用社會保障基金電子申報服務的一般方式及條件,以及訂定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模式。該法規適用於下列申報,包括:1)社會保障制度中由僱主辦理的關於強制性制度受益人登錄及供款資料的申報;2)在具備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技術條件下,社會保障制度及公積金制度內有關辦理供款、給付及款項發放事宜所需資料的申報。

使用的方式及條件。擬使用電子申報服務者,須以申請書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並須以社會保障基金指定的電子登入方式,在社會保障基金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使用電子申報服務。

電子申報數據傳輸。申報方面,根據該行政法規規定,提交電子申報,須遵守為以紙張形式遞交有關文件訂定的期間、罰則及程序規則;在提交電子申報時,應以電子方式按情況遞交法律所要求的依據文件。

傳輸模式方面,使用者必須採用社會保障基金指定網站內訂定的電子數據傳輸模式,或採用以下任一可供使用的模式:1)將數據直接輸入上指網站內可供使用的網絡應用程式;2)隨技術發展而出現的其他模式。確認及處理。當社會保障基金的系統收到使用者有關數據後,即視為已作出申報;該基金便須對申報進行確認及展開相關處理程序。而處理結果須以具下列資訊的自動回覆訊息通知有關使用者,包括:指明申報收訖的編號及日期;如發現錯誤,則指明錯誤之處,使用者須作出修正並重新寄送;如有需要,作其他指明。至於上指的回覆訊息,等同於它的替代文件,尤其是收據。法律價值。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寄送及處理的電子申報,等同於以紙張形式提交,並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該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內,使用法定社會保障基金所指登入方式的帳戶密碼即產生與使用者簽名等同的效力。為適用以上規定,使用帳戶密碼產生使用者簽名的效力,取決於使用者在申請使用服務時與社會保障基金所達成的協定,且使用者須在協定內聲明已知悉按法定所指網站使用帳戶密碼的後果及使用時應有的安全注意事項。法規同時規定,在可供使用的技術允許的範圍內,社會保障基金在收到經電子傳輸的數據後須確保其真確性及完整性,並確保不被未經許可的第三者取得。如懷疑出現濫用或不當使用,作為安全防範措施,社會保障基金有權暫時中止有關的電子服務。另外,適用該行政法規時,尤其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更應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的制度。

有關執行第23/2016號行政法規所需的指引,尤其包括有關電子登入方式的指定、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寄送申報的程序以及申報在寄送後的查閱及更改應遵程序的詳細說明,係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佈於該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的電子申報系統內。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