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毅華上訴減刑三個月

2017-05-05

【特訊】據澳門電台消息: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涉嫌受賄案上訴,盧毅華獲撤銷2項涉及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罪,其餘 68項控罪,包括 42項受賄罪維持原判,改為判囚12年3個月,即減刑3個月。

這宗上訴案已於3月16日在中級法院宣判,法院網站近日上載判詞。盧毅華獲撤銷的 2項涉及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罪,中級法院認為,他購買的金粒和金鏈應理解為按每件計算,因每件價值不超過 500薪俸點,故無需申報。盧毅華其餘上訴,包括要求改判連續犯以圖減刑,中級法院指出,盧毅華多次犯罪不存在誘發的外在因素,事實反而是盧毅華慣常及有傾向性地以違法獲取不正當利益。

盧毅華被控於2012-2015年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受賄協助3家管理公司非法取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