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8-01-03

昨日出版的第一期《澳門特別亍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一項行政長官批示一項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5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拖車費及車房費,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新修改後,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違泊導致的拖車費及車房費,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新修改後,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違泊而導致的拖車費及車房費分別為:

一、拖車費:腳踏車,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輕重型電單車,澳門幣七百五十元;輕型汽車,澳門幣一千五百元;重型汽車及特別車輛,澳門幣六千元。

二、車房費;腳踏車,澳門二十元;輕重型電單車,澳門幣五十元;輕型汽車,澳門幣一百元;重型汽車及特別車輛,澳門幣六百元。車房費以每二十四小時或不足之數作計算,並由車輛移入車房時起計者。

第1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產品設計專業學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的運作。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