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案

2018-04-20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案,向受天鴿損毀並於去年九月十八日前已向交通事務局完成註銷的車輛提供機動車輛稅務優惠。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強調,稅務優惠主要目的是希望幫助在是次風災中損毀車輛的車主,出於家庭、工作或生活等需要而取得新機動車輛時的稅務負擔,從性質而言,法案所訂定的並非為一項補償或賠償制度。

議員區錦新、林玉鳯提出,法案於天鴿發生後八個月才送交到立法會,立法時間過長。區錦新提出,為何不選擇無需再購車而直接向車主提供稅務退減,鼓勵車主使用公交。林玉鳯認為,政策帶懲罰性,車主既要繼續為已註銷的車輛還實貸,還要再購買新車才能享有此優惠政策,對車主能起到的真正作用不大。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案。交通事務局、財政局代表亦有列席。

稅務優惠的對象為經交通事務局核實在 「天鴿」吹襲澳門期間受損毀的摩托車或汽車的所有人,於去年八月二十三日擁有損毀車輛的所有權,並於去年九月十八日或之前為該車輛申請取消註冊;稅務優惠針對損毀車輛所有人取得新機動車輛的行為。在符合法案所定要件的情況下,因應損毀車輛所有人取得新機動車輛的時間以及新車輛是否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稅務優惠分為:自法律生效日起兩年內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如汽油車、汽油與電能混能車),可申請扣減新機動車輛稅的機動車輛稅稅款;如在結算機動車輛稅的十五日期間內已繳納稅款,但未申請扣減新機動車輛稅的稅款,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另外,自去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法律生效前已取得上述新機動車輛,亦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自去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法律生效後兩年內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如電能車),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車輛按使用年期作折舊及退已繳稅款,扣減率逐年遞減一成,私家車稅務優惠上限十四萬元,電單車為五千五百元;損毀車輛車齡在十年以上,私家車稅務優惠定額八千元,電單車則為二千元。

共有六千五百二十一部車輛符合上述條件,包括三千二百四十部汽車、三千二百八十一部摩托車,涉及稅務優惠金額約一點四七億元。為防止濫用稅務優惠,法案建議,自許可扣減或退還機動車輛稅之日起一年內,受益人的機動車輛未獲交通事務局發出註冊號碼,或受益人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有關機動車輛,則喪失有關稅務優惠,受惠者須向財政局退回該機動車輛已獲扣減或退還的稅款。

梁維特指,法案所建議的稅務優惠主要目的是希望幫助在是次風災中損毀車輛的車主,出於家庭、工作或生活等需要而取得新機動車輛時的稅務負擔,從性質而言,法案所訂定的並非為一項補償或賠償制度。

梁司為法案長達八個月才交到立會致歉

有關的構思提出至法案立文提交到立法會長達八個月,梁維特指,法案有一定複雜性,對廣大市民產生不便表示真誠與衷心的歉意。區錦新、林玉鳯認為立法時間過長。區錦新更指,立法時間太長引來外界誤會立法會「立不到法」。

另外,吳國昌及區錦新提出,為何不選擇無需再購買新車而直接向車主提供相關稅務退減,鼓勵車主轉用公交?林玉鳯認為,政策定位不清晰,且帶懲罰性,車主既要繼續為已註銷的車輛還實貸,還要再購買新車才能享有此優惠政策,對車主能起到的真正作用不大。議員葉兆佳憂慮,此例一開,日後發生颱風受襲而受損而要註銷的車輛,如何處理?希望政府考量。議員鄭安庭關注到,部份受水浸的兩地牌由於不能前往拱北「三不管」註銷兩地車牌,所以不能在澳註銷。希望政府處理受浸的兩地車。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指,去年八月下旬起已聯同交局就有關事宜提出構思及接見受水浸車車主,去年九月中旬法案進入草擬,十月中下旬向經財司提交法案意見書,經財司於十月底向行政長官請求開展立法程序。交局補充,九月十八日作為界線是由於時間太長不利掌握車輛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