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法案廿六條或會修訂

2018-08-03

【本報訊】「的士法案」賦予政府人員更多權力,觸動公眾神經。政府與立法會昨日第三度分析、討論相關條文,官員向議員提出,為免存在角色衝突,將考慮修改條文:當局人員成為違法的士司機受害人,都不能執罰 (開發罰單)。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的士法案」) 第二十六條建議,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 (下稱人員) 成為違法的士司機的受害人,無論當時是值勤或休班,均被視為公共當局,具有相關權力。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的士法案」,第三次觸及第二十六條,情況罕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將考慮修訂條文:當局方人員成為受害人,縱使獲得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身份,也不能執罰 (開發罰單),只能要求或命令違法的士司機留在現場,等候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

黃顯輝指出,政府代表再說明第二十六條後,委員會沒有進一步意見,等待政府日後提交修訂條文。傳媒也追問列席會議的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司馬超雄,他宣稱,第二十六條的原意是為了更好更全面監察法律的執行。

又多一個法案朝向賦予局方人員更多權力。記者提出,法律為何不是訂明:任何市民遇到違法的士司機,都可要求對方留在現場,等候執法人員到場?馬超雄回應,市民不是執法人員,遇到違法行為,可隨時舉報,警方會即時到場。而且,《的士法案》已加重罰則,相信將來可以有效阻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