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冷河委員會設立

2011-04-26

【特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根據批示內容,委員會負責就許可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指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訂定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 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而該名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批示又指,委員會為執行《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而有需要時及在主席召集時舉行會議。當中,委員會成員及上述所指的獲邀人士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此外,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且承擔委員會的運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