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方有關嗎?

2011-08-09

亞鵬被校友會理事會委任為紀念特刊的總編輯,主力統領出版特刊的大小事務。經過連月來的努力,題辭、稿件、圖片、廣告等都基本整理妥當了。這天,他向執行編輯亞賓建議,將資料交給一家排版印刷公司。 阿賓聽後,即時提出質疑:「理事會在大會上不是表決通過,須向A、B、C等3間排版印刷公司問價,取其條件最優者承印該特刊的嗎?但是你提出的這間PP排版印刷公司卻非理事會指定的3間公司之一啊……」 「嗨,那3間均屬『蚊型公司』而已。」亞鵬理直氣壯地道:「PP公司的規模大得多,提供服務的質素也較好,我作為總編輯,一定要確保特刊的質素嘛!放心,我們會的紀念特刊,校友們一定滿意。所以跟你商量一下,能不能改為――」 「但這有違理事會的規定啊。」亞賓依然面有難色,他連隨問到PP公司的報價問題,亞鵬指稱,既是大公司,價錢當然略高一點。亞賓聞言即說:「那就更不符校友會的利益了!」 至此亞鵬壓低聲線道:「算了吧,反正會的錢又不是我與你的錢……況且PP公司的老闆暗示過,可考慮向我們額外提供百分之五的回佣,我尚未答允,但若一旦落實,你說我們是不是會有『着數』呢?」亞賓連忙說:「這樣子真的不合規矩,而且還有可能會觸犯法律哩!」 「你擔心會有機會觸犯現行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嗎?亞賓,你太多疑了!」亞鵬自以為是地說:「那法律不是只規管私人公司的嗎?況且,我們的會不是公司,理事會又不是僱主,這法律跟我們的會有甚麼關係呢?」 亞賓神色凝重地說:「你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早前,廉政公署與我們業界舉辦相關座談會,當中提到《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所涵蓋的範圍。其實,受規管的並不僅限於私人商業機構。按廉署人員講解,民間團體亦受該法律規管的,意思是若果有人在負責執行會務工作中暗地裡收受了利益,作為不按會方規矩辦事的回報,同樣是違法的,執法機關可按上述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理。」 亞賓續說:「我們作為校友會的一份子,當然要維護會方的宗旨及利益,更加不應該做一些損害校友會聲譽的事情。何況有關的問價程序,理事會已經通過了相關的規定了,現在你不但不按會方規定辦事,更私下收受利益,便有可能要負上刑責呢!千萬不可!」經教訓後的亞鵬滿臉通紅,連忙聯絡那3間指定的排版印刷公司……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