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翠杏倡建器官捐贈自願登記

2012-04-04

【特訊】議員關翠杏稱,本澳於一九九六年已制訂人體器官捐贈法律,但至今仍未規範具體操作細則,人體器官捐贈在本澳仍是紙上談兵,她書面質詢當局,要求政府明確本澳何時才能訂定完整及可執行的器官捐贈機制。 關翠杏又稱,器官移植涉及龐大的專業醫療隊伍處理,她建議先建立器官捐贈自願登記制度,並與鄰近地區專業醫療隊伍建立合作機制,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在外地或本澳實施器官移植手術。 關翠杏書面質詢如下﹕ 「本澳早在回歸前已經訂立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摘取及移植的第2/96/M號法律,以及第12/98/M號法令。但上述法規尚未就具體操作細則進行規範,致令本澳器官捐贈只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無法落實執行。衛生局在二○○九年在回覆書面質詢時曾表示:「目前本澳法例規定以腦死亡為器官捐贈的先決條件,但對於如何界定腦死亡,是一項嚴謹的程序。 此外,由於器官捐贈、摘取、移植均涉及非常嚴謹的程序,例如捐贈的用途、是否存在非法買賣的情況、是否存在適當的受益人(例如輪候名單)、進行移植的條件等。鑑於目前尚未有一個完整的機制和充足的條件,為避免在處理捐贈時出現不必要爭議的可能性,故現時衛生局未能提供器官捐贈的服務。然而,就上述程序,該局已著手研究訂定相關規定。」 隨著本澳居住人口持續增長,加上醫療技術不斷提升,急需器官移植續命的情況亦越來越多,然而,澳門至今仍未能進一步建立規範器官移植及捐贈輪候的制度,一些急需移植器官續命的病人,目前只能在外地根據當地法規接受親屬或熱心人士的活體器官移植,又或在內地輪候剛逝世者的器官捐贈。 更值得關注的是,限於本澳缺乏系統性的器官捐贈及登記的具體規定,不單令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只能在病況危急時才能安排親友或熱心人士往外地等機會,亦令相關人士喪失了輪候本地非活體器官捐贈的機會。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在二○○九年曾表示,鑑於尚未有一個完整的機制和充足的條件,為避免在處理器官捐贈時可能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正進行制訂包括界定腦死亡,以及器官捐贈、摘取、移植的研究。多年時間過去,究竟目前有關研究進度為何?何時才能訂定一個完整及可執行的器官捐贈機制? 二、器官移植手術涉及複雜的技術,需要龐大的專業醫療隊伍處理,儘管本澳或未具有進行器官捐贈手術的條件,但當局會否先建立一個系統性的器官捐贈登記制度,讓有意捐贈器官的巿民能作自願登記,讓急需進行器官移植續命的病人能夠多一個器官移植的希望,並與鄰地專業醫療隊伍建立合作機制,在符合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在外地或本澳進行器官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