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用合同可解決同工不同酬

2013-02-20

【本報訊】針對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少數個人勞動合同之間權利義務不統一的情況,公職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提出修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諮詢文件,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作為公共部門聘用合同人員的主要方式,讓現職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轉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完善公務人員間的福利待遇。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展諮詢

修訂建議主要包括: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現職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轉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但屬自願選擇性,其工齡將獲保留。日後當該修定法案後,將作為公共部門聘用合同人員的主要方式,所有新入職公務人員將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新設的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為最長不超過兩年,在首次以合同聘用時設一年的試用期,而其後的合同,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例外延長至最多不超過五年;建議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流動制度,即創設分別針對已離職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重返原任職部門及公共部門之間調動合同人員的相關機制。

考慮到個人勞動合同符合公共部門在聘用人員方面的實際需要,在確保有關合同被適當使用的前提下,嚴格訂定個人勞動合同的使用範圍和聘用程序,例如現有職程制度未能相對的專業人員,但聘用部門入需說明理由,由公職局發表意見及以及需由行政長官批示。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能續期,合同終止後三個月,原聘用部門不得再與同一名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過,民署、貿促局,澳大、理工等專有人員通則的特殊性,該合同不屬今次諮詢文件的檢討範圍。

目前,約有一萬多名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公務人員,另有二千二百多人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表示,轉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後,基本上可以解決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一的情況,使之獲法律規範的待遇和福利。

公職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提出修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諮詢文件,並隨即由昨日至三月二十日為文本進行諮詢,期間將舉行五場諮詢會,分別向公務人員主管包括局長、副局長、主席、副主席、人事範圍及公務員團體進行諮詢,收集意見,但五場諮詢會中,不設面向公務員的專場。朱偉幹表示,公務員及市民可以透過兩局網頁,下載諮詢文本,又可以透過兩局電郵、傳真發表意見。他補充,完成諮詢後,需整理諮詢意見及修定文本,再向立法會提交,待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