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半公罪化無助解開死結

2013-03-26

請不要以為「眼不見為乾淨」!根據警方提供的數據,本澳涉及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家暴案平均每年約有200宗,受害者主要是基層和新移民女性,由於家庭具有高度隱蔽性,加上人際網絡密集,很多受害者都不願講出真相,免得「家醜外傳」,筆者相信隱性案件數比現在大家所見的還要高出幾倍,這絕對不足為奇。

可能因為筆者的社會觸覺不夠敏銳,到最近才發現原來社工局早於2011年9月,已經「唔聲唔聲」就有關草案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諮詢,最終只收到71份公眾意見。當局的諮詢乏力屬於「長期病患」,連縱橫網路世界的年青一代也未有聽聞,何況是真正需要得到協助的高危受害者群體。究竟僅僅二十幾天的倉促諮詢,是否就足以決定未來防治家暴的方向?當年社工局一開始提出的草案名為《打擊家庭暴力犯罪》,規定「家庭暴力行為一概會以公罪處理,意即只要發現有關行為,檢察院便會介入並展開相關的程序,而無論當事人是否願意追究」;然而,諮詢期結束後,當局態度卻把法案重點從「打擊」退讓至「防治」,並易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更將家暴行動列為半公罪,即除非受害者願意主動報警,否則不論案件程度嚴重與否,警方皆不會介入家庭。當局提出的理由是「著重維護家庭和諧,對於某些家庭成員彼此間所犯的非嚴重罪行,在尊重被害人意願的前提下公權力並不介入家庭糾紛」,坊間有人擔心如以公罪「一刀切」,只會製造更多破碎家庭,對出於意氣用事的衝撞行為似乎過嚴,而如果施暴者本身是經濟支柱,公罪化更會導致家庭陷入經濟危機。

事實上,如果當局願意真正了解受害者的情況,會發現家暴行為多數都是習慣性地發生,有第一次就有下一次,如果當局有主動介入的機制,就能馬上撲滅家暴行為剛燃燒起的星星之火,基於迂腐的傳統性別觀念,受害者往往不會在偶然的一兩次「意氣用事」後便立即報警,反而多數經歷幾年甚至超過十年的痛苦,才選擇尋求公權力協助,可悲的是,他們忍無可忍的理由一般並非出於保護自己,而是擔心子女的成長受到影響,家暴長遠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家破」甚至「人亡」。有人以為家暴公罪化會使施暴者在受害者報警後即時入獄,這是杞人憂天的荒謬之談,刑事判決可根據施暴程度與次數作多層級分流處理,有效將家暴案件暴露於陽光之下,透過評估施暴者的暴力傾向,輕則提供強制社會輔導,也可頒布社會服務令、安排家事調解法庭,重則實施與受害者強制隔離(包括禁止當面接觸和非必要的通訊),因此判監不是唯一結果。現行《刑法典》中涉及家人關係的脅迫罪同屬半公罪,實行以來未見太大防治之效,再加入專門針對家暴的半公罪是多此一舉,況且諮詢總結報告提出的上述理據欠缺說服力,社工局竟然搬出「維護和諧」的理由,有推卸執法責任之虞,除了間接默許家暴的「適度多元化」,更鞏固男女之間的從屬和依存關係,女性或其他弱勢性別社群只會傾向自我矮化,鄰近的台灣早於1999年便訂立「視家暴為刑事罪行」的法律,幾年前更把立法原意中「為促進家庭和諧」幾字刪除,原因是自家暴發生的第一天,這個家庭就注定無法和諧,難道社工局局長容光耀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認知?(筆者按:翻查政府資料後發現容局長大學讀的專業竟是工程科學)

當局曾於去年9月再將易名後的草案交予公眾討論,可惜對象僅限於「相關團體及業界」,這些群體一致認同當局的立場。筆者質疑,整個諮詢過程的不透明,根本無法體現多數民意。雖然單靠法律不能真正解決家暴問題,教育與法律必須並行不悖;然而,在性別教育資源匱乏的澳門社會,落後的立法理念勢必強化家暴的「正當性」,更有可能提升至社會安全議題,與其以「半公罪化」製造假和諧,當局不如迷途知返,爭取在下一屆立法會開始審議前,再聆聽公眾意見,制定可以真正防治家暴的家暴防治法。

    蘇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