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樓花完成審理獲發許可

2013-06-13

【特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已於6月1日實施,法律規定,樓盤需獲政府發出『預先許可』,發展商才可銷售『樓花』,土地工務運輸局至今已完成審理六宗申請,共涉及2204個單位,局方將於本周內發函通知發展商及將資料公佈於網頁上。局方強調,『樓花法』生效後,發展商新售『樓花』,必須獲發預先許可,否則視作偷步銷售,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將被科處相當於『樓花』價值的百分之十的罰款。  

出售『樓花』須獲發預先許可 在建樓宇(俗稱『樓花』)的買賣是本澳不動產交易的一種常見方式,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樓花法』主要規範『樓花』相關的交易行為,包括買賣、轉售和抵押等,同時釐定相關法律責任,以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包括杜絕出現『一屋多賣』及頻繁轉手等情況。 『樓花法』規定,發展商須獲得政府預先許可後才可以銷售『樓花』,而樓盤獲發預先許可須符合三個條件,包括:一,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庫層(包括地面層樓板結構工程);三,進行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 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統計,截止五月底,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項目共有81個,按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計劃,可建成7198個住宅單位,當中,同時符合發出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的項目共有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佔所有在建樓宇單位數目的一半以上。只要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預先許可』。  

正發出函件並於周內上傳資料 『樓花法』實施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陸續收到發展商提出預先許可的申請,至今共有六宗,因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已基本完成審理,正發出函件通知有關發展商,並將於周內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在建樓宇(樓花)資訊網』供市民查閱,發展商在收到有關公函後便可開始樓花銷售。 該六宗申請涉及的六個項目,其中四項位於路環,共1579個單位,一項位於氹仔,共620個單位,位於澳門半島的則為低層樓宇,共5個單位,一共涉及2204個住宅單位。資料顯示,該多個項目在『樓花法』生效前已進行不同程度的『樓花』銷售,在獲發『預先許可』後,便可合法銷售餘下的『樓花』。 市民可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www.dssopt.gov.mo)進入『在建樓宇(樓花)資訊網』,查詢欲購買的『樓花』是否已獲預先許可。『樓花法』規定,如發展商偷步銷售『樓花』,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將被科處相當於『樓花』價值百分之十的罰款。值得一提的是,如購買的是二手『樓花』,若上手買家是在法律生效前簽署買賣合同的,那麼『樓花』的轉售不受預先許可限制,但上手買家須將『樓花』於物業登記局登記為自己名下後,方可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