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夜:司警沒對那女學生作檢控

2020-06-12

黃少澤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六四」三十一周年晚上,僅是袋中放有白絲帶及黑旗的中學女生,在街上被帶返警署,司警的手法備受質疑和批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律規定,警方懷疑某人的身分、行動,有權把當事人帶返警局進行身分認別。他也主動提出,司警沒有對那名中學女生作出任何檢控行動。

六月四日晚上,一名十九歲中學女生在議事亭前地附近被司警截停後帶返警署約三小時。該名女子向社交專頁 (https://reurl.cc/mn4ROY) 投書親述經過,除接受搜身、盤問外,更在不清楚內容及自身權利的情況下簽署文件,司警繼而查閱手機社交媒體帳號內容。

當晚,司警在街上懷疑那名中學女生觸犯甚麼法律?長時間調查的理據是甚麼?昨早,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傳媒詢問上述問題時宣稱,沒有閱看相關的網絡資訊,但是,知道司警曾把女學生帶到警署協助調查,以及查明身分。並表示,自己不可能很清楚了解行動過程。

警方有權帶走當事人認別身分可長達六小時

黃少澤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警方懷疑某人的身分、行動,有權把當事人帶返警局進行身分認別,可以長達六小時。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自願,否則,警方無權檢視手機。他也主動表示,司警沒有作出任何檢控行動。

若中學女生或其家長事後對調查提出異議,在警署內簽署文件、盤問等程序的監錄、監聽能否提供給第三方?黃少澤回應,當事人可以接觸監錄、監聽,由於那些是警局內部資料,不可能提供給第三方。並表示,那名中學女生滿十九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行提出異議。

有記者提出,若是核實身分,為何司警沒收中學女生的黑旗、白絲帶等物品,黃少澤表示,需要回去了解。續舉例,若警方認為某人有可能從事犯罪活動,相關物品屬於工具,就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