撐港區國安法巨型廣告受關注

多個部門回傳媒查詢各自表述

2020-06-15

南灣區一低層樓宇掛有巨型「撐港區國安法」廣告

不少的士車身貼有「撐港區國安法」貼紙

【本報訊】「支持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巨型廣告受到關注,「論盡媒體」向多個部門查詢後得到回覆:消防局建議諮詢有關權限實體 / 發出准照部門的意見;工務局建議向廣告發牌部門查詢;市政署建議可向文化局及工務局等相關部門查詢。

位於南灣大馬路的一幢低層樓宇外,近期掛有「支持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巨型廣告。那幢樓宇看來已有相當長樓齡;然而,除地舖外,樓宇完全被廣告遮蓋。

「論盡媒體」報道指出,根據《防火安全規章》的相關規定︰「可供進行搶救及滅火工作用之樓宇外牆 (可通達之外牆) ,不應設置阻礙進入樓宇之穿入點 (窗、陽臺、走廊等) 之突出物且該等穿入點也不應有阻止或阻礙進入之固定構件 (花柵、格柵、圍欄等);除此之外,如果穿入點是窗洞時,窗檻下之窗臺至少零點五米長度之厚度不應超過零點三米,以便能夠掛鈎梯。」

就此,「論盡媒體」向消防局詢問,那幅巨型廣告有否違反上述規定?消防局回覆稱,鑒於局方沒有相關建築物及廣告牌之存檔圖則及相關資料,故未能發表意見。並建議傳媒諮詢有關權限實體 / 發出准照部門的意見。

這麼巨型廣告,一旦遇上強風,會否對相當長樓齡的建築物造成損害,危及公共安全?土地工務運輸局回覆「論盡媒體」:建議向廣告發牌部門查詢。

市政署回覆「論盡媒體」時指出,根據第 7/89/M 號法律第二條:「凡旨在使公眾注意某商業性質的物品或服務,以便促成購買的所有宣傳視為『廣告』或『廣告活動』;凡用作傳送廣告信息的工具視為「廣告媒介」。」

並表示,由於那宣傳物的內容不具促成購買的商業宣傳性質,不屬上述法律所界定之「廣告」,故有關宣傳物無須向本署申領長期廣告 / 招牌准照。至於,有否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署方建議「論盡媒體」可向文化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查詢。

前日,「論盡媒體」也報道,文化局局長穆欣欣受訪時被問及那幅巨型廣告。她表示,由於該裝置物的位置處於被評定的不動產緩衝區內;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需要事先向文化局申請。並指出,該局事前並未有接獲相關申請,局方會按照文遺法規定跟進事件;若涉及違法,將會向相關人士作出行政處罰。

另外,上星期開始,很多的士車身貼有「撐港區國安立法」的貼紙,未知事前有否向市政署申請「車輛上的廣告准照」。雖然,《愛瞞日報》已向市政署查詢,但在發稿前未獲回覆。相關報道指出,有的士承租人反映,未必所有的士都申請張貼廣告,近日有司機因害怕被罰,撕走貼紙。(https://reurl.cc/g73a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