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條文澄清『通常居住』理解歧異

2021-07-21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

【本報訊】一九九九年生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規定,「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現時,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新增條文規定,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就業、從商,但不在澳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通常居住」。政府向立法會表示,新增條文是澄清當局對「通常居住」的理解歧異。

昨早,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於回歸時生效;第四條規定,「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相關法律也規定,斷定特定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澳門時,須考慮個人情況及其不在澳門的情況,包括: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澳門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其主要家庭成員,尤其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現時,政府堅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新增條文: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就業、從商,但不在澳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通常居住」。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提出,「不視為不在澳通常居住」非必然是「在澳通常居住」,仍要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的規定去斷定。

二零一八年,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等人被揭審批移民申請過程中涉嫌職務犯罪。事後,貿易投資促進局,甚至法院均認定,每日在澳門工作,但不在澳門留宿,不是「通常居住」,很多申請因此不獲批准,甚至上訴失敗。黃顯輝引述黃少澤表示,相關認定是對「通常居住」的理解歧異,今次新增條文是予以澄清,不是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也不是為了特定人士新增條文。

記者提出,若《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所規定的「通常居住」存在理解歧異,為何不是修改這份法律,而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新增條文澄清?黃顯輝表示,沒有議員提出上述問題。被問及貿易投資促進局的酌情權會否增加?黃顯輝回應,當局不是無邊際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而為。

還有,政府再次突然新增條文:若有人士已申請簽發居留證明文件或展開居留許可續期,而當局仍有未決定;或者,若有人士的居留許可被拒絕續期或被宣告居留許可失效,相關決定仍未轉為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後,可申請按照「通常居住」的新增條文重新評估。上述重新評估的申請,須在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