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至未滿四十年舊樓

八成半業權同意

可啟動強制重建

2021-12-04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現時,須得百分百業權人同意才能拆建樓宇;《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建議,重建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五。

行會完成討論都更法律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隨着澳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環境面臨各種壓力,部分城區建築物老化的問題日益嚴重,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構建符合本澳社會實況的都市更新制度,並在二零一九年下半年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在總結公開諮詢的結果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

張永春提出,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針對性地解決本澳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及法律上的限制,同時兼顧多棟舊樓合併發展的情況,力求以務實的方式逐步推進落實都市更新的工作。

「推進舊樓重建,大部分業權人的意向是展開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礎。」張永春指出,法案規定,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製的重建方案草案,當中須包括依法編製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

四十年舊樓八成業權同意便可啟強制重建程序

關於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百分之六十的業權人同意。

法案也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

關於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

法案也規定,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法案亦因應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阻礙重建的情況,尤其對重建款項的使用、重建費債權的優先受償、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