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重建非強制收購出賣業權

2021-12-04

【本報訊】《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一旦有百分之八十五業權人同意拆卸重建,可申請仲裁強制不同意的業權人參與重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建議的不是「強制收購、出賣業權」的程序。

現時,須得百分百業權人同意,才能拆卸重建樓宇;對於降低重建比例,社會上一直存在爭議。即將提交立法會審議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不只建議降低同意比例,也提出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程序等 (見另稿)。

將來,當同意重建的比例已達法定要求,卻仍有業權人因為無法支付重建費用而拒絕,他們會否被迫遷離?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強制參與重建業權沒變化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相關問題時表示,當達到法定重建比例,可以透過仲裁強制剩餘的業權人參與重建。強制參與重建的業權是沒有變化的,舊樓單位在業權人名下,重建後新樓單位亦在同一業權人名下。

無法支付重建費用可由墊支或融資解決

經過仲裁而強制參與重建的業權人仍然無法支付重建費用,如何處理?張永春提出,可以透過其他業權人墊支或銀行融資解決,以免拖延重建。待重建完成後,相關業權人應向其他業權人或銀行償還;若未能償還,可以透過銀行融資、逆按揭等解決,或者售出新樓單位來償還,再購買較舊較細的單位。

「解決不參與重建的百分比好重要;不過,都要顧及不參與重建人士的權利保障。」張永春提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的不是「強制收購、出賣業權」的程序,而是「強制參與重建」的程序,業權不會因為「強制參與重建」而失去。

若不接受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結果,上訴中級法院又敗訴,業權人仍然拒絕如期遷離,當局是否派員入屋拉走相關人士?張永春回應,無論是仲裁或法院的結果都是憑證,隨後可以勒遷。

若業權人是處於弱勢的長者,資產只餘舊樓單位,既無法在重建期間支付暫住的租金,又申請不到「暫住房」,可以怎樣?張永春回應,其他業主申請仲裁時需要提出妥善安排方案,例如:墊支相關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