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適用所有用途樓宇

2022-01-18

陳澤武向傳媒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午繼續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適用於所有用途的樓宇;並提出,工務局認為重建申請符合法律,可以改變重建樓宇的用途。

之前,有議員關注,《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是否僅僅適用於居住用途的樓宇。政府在昨午會議前告之委員會,法律適用所有用途的樓宇,只要符合重建定義 (第二條)、重建程式的業權最低百分比 (第六條);當樓宇業權人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向工務局申請,若符合法規獲得批准,便可以改變用途,例如:工廈改為住宅。

關於租賃合同失效的第三十一條,陳澤武表示,按照現行《民法典》規定,單位若已有租戶,就算業權人出售單位,新業權人需要執行有效的租約。然而,《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完成重建的法定程式後,便可通知租戶終止租賃,並要求在指定時間離開。有議員關注,法案僅僅規定業權人通知租戶,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提早終止租約的賠償問題,這需要政府稍後作出回應。

另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爭議的必要仲裁」。當同意重建的業權人符合法定要求且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強制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參與重建;因而引起的爭議,必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有議員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適用及如何適用「強制參與重建爭議的必要仲裁」,要否成立專為重建的仲裁機構,相關仲裁員的資格如何等等,以上問題需要政府稍後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