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理解攤販需時適應新法律法規

2022-06-01

【本報訊】立法會去年六月通過《公共街市管理制度》,議員陳亦立現在卻稱:「街市檔口管理收緊,檔主經營叫苦連天」。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提及,理解攤販需要時間適應新的法律法規。並提出,當局必須依法行事,但會盡量做好與攤販的溝通;且在不違法不違規下作出妥善安排,令到管理有人情味。

在昨午的口頭質詢中,間選議員陳亦立(執業西醫)不再為業界發聲,而是為街市檔主。陳亦立提出,市政署附屬單位的監察人員告訴檔主:「只有攤位唯一承租人才可合法銷售其檔口的商品,就算家庭最親密的夫婦或子女都無權在攤位幫手,否則按《未與市政署訂立租賃合同而在公共街市經營業務者,科澳門元兩萬元罰款》」。

又稱:「眾所周知,街市攤販都是小本經營,長久以來都是一家大細共同支撐,現在搞到攤位承租人去趟洗手間或外出買個午餐都要拉閘閂門,若被稽查發現老公或老婆這段時間幫手販賣商品即被處罰二萬元。另外,老公和老婆是相連攤位均售賣水果,現有顧客在老婆檔口買香蕉,同時看上老公檔口的蘋果,如果老婆在老公檔口取幾個蘋果賣給顧客,又被處罰二萬元。」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立法會去年通過名為《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的法律,連同名為的《公共街市攤位分配及租賃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已於今年一月一起正式生效實施,市政署依職權管理公共街市及監察攤位承租人的經營業務。

新街市法生效後,市政署每日均派員進行巡查。市政署稽查人員主要以勸導方式,引導攤販遵守相關法律及指引,養成知法守法的習慣,並持續向有需要的攤販提供協助。張永春稱:「法律生效至今,尚未有攤販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處罰。」

張永春也指出,新街市法規定,承租人須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持續經營業務,且在每一曆年內須親身在攤位內經營業務達到法定日數。

新街市法同時規定,可由已按補充性行政法規登記的僱員,或由該法律所指的親屬作為協助人,以協助攤位經營。因此,新制度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且手續簡便,承租人依法作出登記,該家庭成員翌日即可以協助人身份在攤位工作。至於街市攤位承租人向其他攤位取貨後出售,即行內俗稱「拆貨」,因屬承租人之間的自身經營業務,現行的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

聽了張永春的回覆後,陳亦立表示,很多檔主遇到相關情況後感到擔心。他收到反映後覺得幫得就幫,所以在四月撰寫質詢。

另外,直選議員羅彩燕提出,外地很多街市都是遊客必到的打卡景點,市政署會否將街市與文化創意產業結合,更好活化?

張永春坦言,實事求是,本澳的街市完全不具備條件引入文化創意產業等。新街市法只可以慢慢解決數十年的問題;因為受到多個先天條件限制,要將街市變成旅遊景點是不現實的。他強調,街市是澳門、廣東的特徵,立法執法不是要終結街市,而是希望透過改善經營、環境,令街市可以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