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東望洋超高樓待交正則才展審批

2022-06-10

【特寫】文化局日前向文化遺產委員會介紹「東望洋斜巷超高樓」的修改設計,無論是局方或委員會均認為,修改設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決議要求。就算符合決議要求,停工十多年的「東望洋斜巷超高樓」就可在維持現有樓高的情況下,合法地重新動工嗎?

二零零八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警告後,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保護東望洋燈塔景觀的限高批示;「東望洋斜巷超高樓」的現有樓高超出上述批示的限高。而且,上述批示已經列入現正生效的法定規劃。

本報去函土地工務局查詢: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已被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現時高度海拔八一點三十二米繼續工程,看來有違批示和總規。為何工務局可在這個狀態下批准復工?為何工務局不是要求業權人拆卸超出限高的樓層?土地工務局昨在網站 (https://reurl.cc/e3Z9m7) 公開回覆:

「就有關項目的審批情況,業權人早前已向本局遞交修改計劃,本局經諮詢文化局及相關部門意見後,已向業權人發出可行意見。現時,本局尚未收到業權人遞交正式的建築工程修改計劃(『正則』),須待業權人遞交後,才會展開下一步的審批工作。另外,由於該項目為在建項目,因此其街道準線圖為有效。

就有關樓宇現況高度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情況,根據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須尊重土地使用現況及既得的權利。該樓宇是二零零六年獲批准動工興建的,至二零零八年頒佈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後被停工,當時已建至海拔八十一點三二米。按照『總體規劃』的原則,並為保障世遺景觀,土地工務局在遵循文化局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引所發出的意見前提下,審理該樓宇的建築計劃。」

本報也向土地工務局提出:有意見反映,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示生效後,樓宇的工程沒有立即停止,續建至現有高度。工務局當年有否收到及跟進相關投訴?事實是否如此?若是如此,批示生效後建成多少樓層?是否肯定違反批示,必須拆卸?另外,工務局曾否因為批示生效後繼續工程而作出處罰?若是,請提供詳明說明。

土地工務局回應:「就有關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後工程沒有停止的言論,在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後,當時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已進行相關分析,經綜合考量後,正式決定要求停止有關工程。由於相關工程屬於合法批准的工程,並非違法工程,在政府正式發信通知有關業權人停止工程前,有關項目所進行的工程皆屬已合法獲批的建設方案。」

另外,樓宇已在二零零六年取得有效建築工程准照,原設計為海拔高度一百二十六點一二米;若政府批准以現時高度海拔八一點三十二米繼續工程,一旦業權人索償,政府應否、會否賠償?政府有否相關預案?土地工務局回應:「就有關賠償問題,倘若業權人認為遭受損失,可依法向政府索償,政府若收到相關要求便會依法處理。」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