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非經屋

不獲豁免買賣稅費

2023-02-18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小組會後總結。

【本報訊】《夾房法》建議,政府對解除十六年禁售期後擬轉售的夾屋有優先購買權,而首次轉售需要補回當初所享的折扣比率價錢,而不管是第幾手的出售對象都必須為本澳居民。另外,買夾屋不會像經屋般會獲豁免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政府向立法會解釋,凡此種種皆因其是由公帑興建的類近私樓。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審《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官員列席。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總結,與官員經四次會議後已完成法案首輪審議,並引述當局暫未對法案的生效日期有清晰建議,因還要草擬「大型設備維修基金」等配套行政法規,以便屆時同步生效。

委員會把夾屋制度與經屋對比後發現有若干規定有別。官員回應稱,兩者不同之最主要原因是,夾屋之「初心」為性質接近私樓,是政府使用公帑興建,再以市價打折扣後售予合資格條件的居民,故與經屋有一定區別。

當中在公證書(第廿九條)及物業登記(第三十條)方面,相關行為涉及印花稅、公證費、物業登記費,在經屋法中這些稅費是獲豁免的,而本法則沒有相關規定。

官員清晰法案確是此設計,即未來買家要像私樓般依法繳付相關稅費,不獲豁免。現行購經屋時,房局會經公開招標聘用律師樓助經屋買家辦理買賣公證書,有關舉措在夾屋也不會有,當局表明不會用公帑去為買家支付相關公證律師費。

至於不可轉讓期間(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十六年,期間家團要居住於有關單位、單位不可出租及不可另做按揭抵押等。大部份委員對十六年禁售期沒意見。

官員提及,當十六年期滿後,有關夾屋不再受本法之限制,但出售仍受限,要補價及限售本澳永久居民,且每次出售均要取得房局的預先許可。

法案也設定在滿禁售期後的首次出售時,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官員解釋,此舉是預防夾屋業主與他人有不誠信行為,如壓價、低價出售的可能性,那麼當局可以相關價錢先買,業主同時也要補價。

至於政府回購回來的夾屋安排,官員稱,這些單位會續做夾屋,唯不會有數個就開一次隊,因每次開隊都有行政消耗,故會視乎社情去做,亦不考慮恆常性開隊。會上沒提具體處理機制,法案也沒有規範。

官員又表明,夾屋會是獨立一幢去做,不會與經屋或社屋混合在一起,而樓宇內會有其他設施,包括停車場。有意見提議讓住戶可月租車位,官員重申不會重開月票制度,停車場泊位數量定較私人的多,著議員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