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資企業》法案規定要公布九項資料

商業秘密及保密協議除外

2023-05-23

【本報訊】《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規定公布九項資料,若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法律禁止公布事項,便不必公布。另外,法案賦予主管部門七項監督公共資本全資、控股企業的職權,其中三項未必適用於公共資本參股企業。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一常會)昨午分析及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結束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見圖)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規定,公布公共資本全資、控股企業,以及其附屬企業的九項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出資人資料;擔保及重大負債的情況;重大投資、採購的資料等等。李靜儀確認,一旦法定公布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法律禁止公布事項,便不必公布。

由於沒有公布,會否連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主管部門都不知道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法律禁止公布事項的存在?李靜儀回應相關提問時表示,法律賦予主管部門監督職權,法律也有公共資本企業合作義務的規定。她又相信,一旦公共資本企業不公布法定資料,主管部門將會檢視是否合理。

法案也規定,主管部門向公共資本企業執行七項監督職權,其中:(一)保障公共出資權益,避免該權益發生流失或不當貶值;(二)督促公共資本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及監管制度;(三)指導公共資本企業建立現代企業治理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推動公共資本企業的戰略發展及業務優化;(四)制定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具約束力指引。

至於,公共資本參股企業是否接受主管部門執行(二)、(三)、(四)的職權,由相關企業自行決定。政府解釋,政府在公共資本參股企業沒有決定權,相關企業的股董會可能根據《商法典》自行制定營運策略,內部指引、管理制度。

法案也規定,公共資本全資、控股企業定期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續任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時,以及股董會訂定機關成員薪酬時,須要考慮主管部門的評核結果。如機關成員因對營運績效未達預期目標承擔責任而導致其委任被終止,自終止委任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出任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