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兩選舉法落實『愛國者治澳』

國安委擁判定『擁護』『效忠』

絕對權 決定不可提異議上訴

2023-06-16

張永春主持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政府提出,由國安委負責審查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若選管會因應國安委具約束力意見書作出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隨之,候選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政府在修改選舉法律的諮詢文本提出,完善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

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上述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委員會發出的存在不擁護或不效忠事實的審查意見書具有約束力,對選舉管理委員會因應意見書作出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傳媒時表明,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是政治制度內的重要人物,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需要嚴格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基本原則。今次修法吸收過往的經驗,參考香港特區的做法,將資格審查法定化。

張永春指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由選管會進行。至於是否存在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事實,這方面的資格審查,選管會難以應付。「同埋呢啲審查,完全涉及到國家安全嘅範疇。」張永春續提出,應該交給有權限、有能力、有手段的國安委,進行兩個方面的資格審查。

諮詢文本建議,自選管會按照國安委的資格審查結論,對候選人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的一定期間內,該候選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張永春回應傳媒時指出,香港的相關年期是五年;之後若是參選,都要再次經歷相關資格審查的過程。

「香港係訂咗五年。多啲聽社會意見,大家覺得時間長、短。」張永春表明,行政長官選舉是五年一屆、立法會選舉是四年一屆,不具再次參選資格的年期不應短於一屆。若年期短至兩、三年,沒有效果。續提出,當然不能無限延期;永久不具再次參選資格未必符合實際情況。

關於二零二一年被裁不具參選資格的一批候選人,張永春表示,當年資格審查的目的、遵循的原則、依據的標準,與今次修法高度一致。政府建議,不具再次參選資格的時間,由上次選管會宣告不具參選資格開始計算。在技術上,將在法案內加入過渡性規定。

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期間,選管會制定七項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的準則。政府在今次修法諮詢提出,為將審查標準法律化、具體化及制度化,並便於社會各界了解相關標準,建議在法案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準則。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表示,候選人之前的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導致沒有參選資格,不是必定過了特定時間便自然恢復參選資格,不是俗稱「洗底」概念;定要視乎牽涉事實,其嚴重程度令到政府覺得候選人是否具備應有的信任程度去擔任相關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