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非首置印花稅及保險中介業務法案一般性通過

2023-12-06

【本報計】立法會昨繼續召開全體會議,分別一般性通《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及《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其中,《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不再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仍保留向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他引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時表示,為減少不動產市場的投機活動,優先照顧本澳居民的置業需求,自二零一零年起,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包括樓宇按揭及交易稅務在內的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經綜合考慮目前本澳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形勢後,特區政府認為具備條件適度放寬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為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建議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再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仍保留向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之前簽署或作出的涉及轉移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仍繼續適用原有《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規定,尤其包括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者課徵取得印花稅;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一年內移轉其原來擁有的居住用途不動產並作成登記者,退還其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向未如期退回獲不當退還取得印花稅稅款者處罰。他續指,上述放寬本澳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的目的,為減輕取得第二個住宅物業人士的稅務負擔,以回應置業人士換樓及改善居住環境的訴求。

議員林宇滔反映,新政策下首期需要更多,反而令置業人士壓力增加,部份單位首期在新政策下由一成變三成,令置業人士上車計劃大受影響。他提出在整體房屋政策上政府有何取向?議員張健中及碧宋琪提出,建議將購買第三個單位的特別印花稅措施也取消,以回應居民因家庭成員增加而產生的剛性住屋需求。

李偉農指,相關的調整中心出發點是優先照顧本澳居民的置業需求。由於目前供樓優惠利率仍處於P-,政府未有計劃為供樓人士提供稅務或其他措施。據數據分析,有七成至七成多的樓宇按揭貸款成數是七成。是次調整按揭乘數考慮經濟周期、供款人承受能力等,他認為恰當。而購買第三、四個單位會否也取消特別印花稅?他回應:「待小組會時再討論」,並強調,只要目的上是符合優先照顧本澳居民的置業需求,政府會持開放態度,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另外,昨一般性通過《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距今已逾二十年沒有修改,經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經驗,並參考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ICPs),以及考慮澳門保險業的實際情況並經業界諮詢後,政府建議重新訂定《保險中介業務法》。主要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入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通過金管局的適當資格審查及符合最低學歷要求,並按申請人的業務性質按風險為本準則作出審批。 對保險中介人進行持續監管,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准照有效期從現時的一年調整至兩年,並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制度,以及將保險代理人的主事人的數目限制,改為以金管局的通告訂定,以便因應行業發展適時調整數目。

另外,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增加保險中介人的義務,將保險中介人的義務分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均適用的“一般義務”和各類保險中介人各自適用的“特別義務”。明確及強化保險人的義務,尤其是保險人有義務對所委任或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審視其是否符合相關從業要件,以及監控和管理其行為。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在保險中介業務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並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處罰職權。

李偉農表示,相信該法案將有助政府完善對保險中介行業的監管,更好地保障公眾利益。金管局代表指,現時規定僅限本地人從事保險中介,主因是考慮外僱工作政策,以及保險是長期保單、當出現遺規或損害客人利益時,可以更有效於澳境內追究有關人士,為對保單持有人作出最大保障,以及長遠會出現跨境銷售等問題,故維持該規範。但他相信,「旅遊+」措施是好的保險元素,有利澳門以外人士來澳購買保襝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