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門科技大學設施土地批給

科技大學基金會不得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2023-12-22

政府修改科技大學土地批給合同(資料圖片)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建有澳門科技大學設施的土地的批給。最新批給規定,承批人,即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年前,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獲得政府以租賃及免除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面積逾二十一萬平方米土地。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土地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部份土地用作設立與教育相關的設施,大部分建築物已獲發出使用准照。

在二零零八年的相關批示的理由陳述中指出,由於已建造樓宇的通道,故將土地劃分為數地段存在技術上困難,所以有關項目可能受批給合同所規定的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以便能將土地局部抵押,以取得進行有關工程及運作的融資。

然而,二零一四年生效的《土地法》規定無償批給不得設定抵押。因此,為避免合同的內容與《土地法》所規定的制度之間出現矛盾,以及避免在解釋批給合同時出現不確定性,故當局認為有必要現在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土地委員會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對修改批給合同發表贊同意見。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亦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有關批給。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透過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經修改後的合同列明,土地用作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施(行政樓、宿舍、禮堂、圖書館、實驗室、科研中心、數據中心、辦公樓、醫院、藥物研究中心、中西藥店、用作科研設備儲存/臨床生物化學用途的用品和藥物的倉庫、專供教學及實習用途的酒店及公寓式酒店、足球場、體育館、飯堂、餐廳、商店、停車場、綠化區及其他與大學發展相關的設備)。

新的合同也列明,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如有遺漏,合同以《土地法》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