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與南光實業解除港珠澳大橋澳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營合同

2024-03-12

【本報訊】二零一九年,特區與南光實業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雙方之後每年都要簽訂附加合同,將實際使用、經營必須附合合同要求的期限延長,以及調整或豁免須支付的回報和須支付的用電費用。根據行政長官本月簽署的行政命令,特區將與南光實業簽署「解除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協議」。

二零一九年六月,前行政長官崔世安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合同列明,批給期限為六十六個月,但不影響特區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限續期。在批給期限內,南光實業按照合同的規定,以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之方式,對「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進行管理及經營。

自批給的起始日起兩個月後,南光實業應向特區支付大樓商用空間的回報,每月金額為四百六十八萬元。根據合同附件規定,自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生效日起,南光實業須向特區支付的回報作相應增加或扣減。

疫情出現後,行政長官賀一誠於二零二零年七月首次授予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特區與南光實業簽署「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列明,基於出現合同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南光實業的事實,應南光實業的書面申請,特區調整或豁免南光實業須支付的回報和須支付的用電費用(原合同規定,南光實業須分擔大樓空調用電總費用中百分之十的開支)。

原合同也規定,除餐飲業外,在批給的起始日起計三個月後,南光實業必須持續地確保大樓的商業空間實際使用及經營的狀況符合合同附件所列的要求。附加合同則列明,基於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南光實業的事實,應南光實業的書面申請,特區將實際使用及經營的狀況必須符合合同要求的期限延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後,二零二一、二二、二三年,雙方都要簽署附加合同,均將實際使用及經營的狀況必須符合合同要求的期限延長至當年年底,以及維持調整或豁免須支付的回報和須支付的用電費用。到了今年,雙方將會簽署的則是「解除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協議」。

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的南光實業最新營業帳目報告屬二零二二年度。該公司表示,截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已完成共三次招商,期間共一間公司投標,受疫情影響,其中兩次公開招商無人投標,目前累計招商廿六間公司,已招出廿二個間隔單位及廿二臺自助服務設施。

該公司提出,隨著本澳經濟的逐步好轉,將持續加大宣傳力度、提供優惠方案以及引入更多元化的產業進駐大樓,以吸引澳門市民及遊澳旅客,希望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爭取於二零二三年滿足經營商用空間基本要求數量和人員配置,不斷優化商用空間的消費體驗和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