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2詳規

出台

2024-03-19

東區-2的土地用途規劃

【本報訊】二○一四年《城市規劃法》生效,經過十年,本澳首份分區詳細規劃、填海新城A區的「東區-2」規劃昨刊政府公報,今起正式生效。當中不包括不獲中央批准的A區與澳門半島間水道填海的○點三六平方公里土地。

該詳規的行政法規包括規劃規章、空間結構圖及發展條件圖組成,對區內土地用途和使用強度、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設置作規定,並訂定建造條件和城市設計指引。

相較公開諮詢時的方案,「東區-2」詳規除水道填海部分外,其他內容基本沒有調整,包括全部建築限高等發展規劃,另還有部分參數內容有所微調。

該區全區為都市性地區,主要使用目的為居住區和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共七十六幅用作建設的地段,包括維持四十九幅H2類居住用地、三幅C1類商業用地,以及十七幅用作公用設施用地等。

海域使用不再提填海

由於沒得填海,在海域使用訂定為:「為配合城市的發展需要,尤其可透過重整沿岸區域,增加城市綠化及活動的空間。」而非原提出的透過近岸填海計劃去增加城市綠化及活動的空間。

綠地面積少一半

由於沒了水道填海的城市和運動公園,該區的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用地面積大減近一半,下調至三十七萬三千多平方米,其佔區內用地面積由當初規劃的逾四成,變成佔約兩成七。

增設多一個公共交通換乘中心

公共交通方面布局也略有調整。因沒了水道填海,取消設在該處一個巴士停泊調度中心,即全區只有一個,其總建築面積要不少於一萬一千平方米。原規劃三個公共交通換乘中心加至四個,新增一個位於B14地段,最南側的一個再南移至D14地段.。

規劃訂明該區全部室內輕型汽車泊位應配備電動車輛的充電設備。

樓內文化社會設施增

在樓宇內公用設施(原稱非獨立佔地設施)的分布方面有兩方面有變化。當中文化設施由原定兩處共七千平方米,變成五處共二萬五千平方米;社會設施由十九處加至廿處,多二千平方米至共三萬八千一百平方米。

根據《城規法》,本澳劃定十八個分區,已開展詳規編制工作的有「外港區-1」、「外港區-2」和「北區-1」,今年一月已有深化的初步規劃方案,而「氹仔中區-2」的詳規編制工作去年底已外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