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超累犯不再禁駕

超速處罰三級制

2025-05-24

新交通法建議超過限速處罰由現行兩級改為三級。(資料圖片)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總結會議。

【本報訊】新《道路交通法》建議把超速處罰由現行的兩級改為三級,且針對駕重型汽車車速超最高限速每小時二十公里以下,或駕非重型汽車車速超最高限速每小時三十公里以下的輕微超速累犯者,不再設有禁止駕駛處分。

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也討論法案中的「超速」條文,新舊文本基本沒改,只是相關內容對比現行法律有較大調整。

新法建議:重型汽車駕駛員超過法定車速但不多於每小時二十公里,科罰金一千五百元至六千元;超速至每小時二十公里至每小時四十公里間者,科罰金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及處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超速多於每小時四十公里者,科罰金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及處禁止駕駛一年至兩年。

其他非重型汽車駕駛員超速不多於每小時三十公里科罰金一千五百元至六千元;超速至每小時三十公里至每小時五十公里間者,科罰金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及處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超速多於每小時五十公里者,科罰金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及處禁止駕駛一年至兩年。

現行相關法律是重型汽車的以每小時二十公里為界,其他的則以每小時三十公里為界,當中輕超的罰六百至二千五百元,重超的罰二千至一萬元及禁駕六個月至一年。

現行超速累犯分二犯和三犯處理,新法則累犯整合為再犯,其中輕超累犯則不再設禁駕處分,現行的是三年內第三度輕超可禁駕一個月至六個月。新建議除最嚴重超速累犯禁駕是兩年至三年外,其他累犯處罰罰金和禁駕時間幅度都是初犯的翻一番。

李靜儀表示,有個別議員對相關幅度和分級銜接等合理性有疑問,當中或有罰則過高等,冀政府進一步考慮。

就新「記分制」對嚴重超速視乎情況記兩至三分,輕超不記分。李靜儀強調,超速處罰與超速記分是兩回事,超速可處禁止駕駛,但不影響駕駛資格,而記分制不涉禁駕,而是記滿分則會取消駕駛資格,註销駕照。

會議還討論了酒駕、醉駕、藥駕,以及舉辦或參加未經許可的車輛體育比賽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