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994號
2025年05月30日
星期五
現金分享終仍現金發放
新增一百八十三天在澳門檻
八種不在澳理由可申請發放款項
2025-05-30
【本報訊】政府將於七月十五日發放今年的「現金分享」,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元。在澳條件是指在二○二四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日,有三類人士可獲豁免;因八種理由身處外地視作身處澳門,可申請將相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
行政會新聞發布會在昨早十一時舉行,向傳媒介紹三份行政法規草案,其中一份關於現金分享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則在中午刊出《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該法規於前日(五月二十八日)制定,今日生效。在這麼短時間內制定、舉行發布會、公布及生效,算是近年少見。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是指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二○二四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三類人士獲豁免計算在澳時間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在澳條件,但政府為了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
● 於二○二四年內未滿廿二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
● 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收取殘疾金的人士;
● 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參照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身在外地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
● 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 住院;
● 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
● 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
● 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 履行公務;
● 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居民可於昨日下午三時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 (https://www.planocp.gov.mo/) 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發放資格的人士會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收取款項,無需提出申請。
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二○二四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可在二○二五年六月十八日至二○二八年十二月卅一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
為了協助有需要的居民查詢發放資格和聲請發放款項的手續,以及在六月十八日後接收聲請文件,政府將開通電話查詢熱線(電話:28225000),並會在分佈各區的五個政府服務中心設置專門櫃檯提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