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促會關注『公共採購法』修訂

上書五大建議致力維護採購公正

2019-01-16

【特訊】城區發展促進會日前就<<公共採購法>>遞交意見書,對於政府是次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方面引入多項國際性原則以及正面的修訂內容 ,致力維護公共採購的公平及公正,表示大力支持。並就公共採購法諮詢文本(以下簡稱「文本」)提出建議,冀政府考慮及接納:

一) 擴大適用範圍至公共實體作為控權股東的公司

就公共採購法的適用,文本建議擴大適用範圍至公共實體全資擁有的公司,無疑是具有前瞻性,不論是公共實體抑或私人實體的,但凡是公帑的使用,均應遵此法。

在政府的這個正面修訂建議基礎上,該會建議政府同時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公共實體作為控權股東的公司, 理由是,作為控權股東對於公司的營運、任何規模的投資及任何金額的開支具一面倒的決策權, 而公共實體作為控權股東在公司裏的權利及義務相對也較大, 這與全資擁有公司無異。 不論公司的業務範圍為何, 公共實體作為股東在公司中所投入的及所作出的開支必然涉及政府公帑的使用, 因此,有必要受到該法律規管,避免任何攢空子的可能。

二)防止規避適用程序的採購(金額)分拆

公共採購之所以須遵守一系列法定程序除了為著確保其公平公正外,主要是保障開支適當用於實現公共利益且用得其所,故走走法定程序無可厚非。無疑,直接磋商比公開招標及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的程序更簡易便捷,也許為著所謂的效率也許僅基於便利,人們總傾向於捨難取易,對於門檻金額的解讀難免各部門各自演譯理解。

為防止規避適用程序的採購(金額)分拆,建議對該財政年度中的日常消耗品開支禁止採購(金額)分拆,而對於其他非日常消耗品但屬同類及同一用途或目的之財貨及服務,除非給予書面的合理理由,否則,在同一財政年度中亦禁止採購(金額)分拆。

三) 承投規則中對財貨及服務要求的釐定標準或規則

喜見政府對於判給標準作出了修訂建議,然而,文本當中並沒有提及任何關於承投規則中對財貨及服務要求的釐定標準或規則。 既然是次修定致力於公平及公正的投標及判給, 對於承投規則中對財貨及服務要求的釐定方面有必要訂立一些規則,避免度身訂做的情況,務求達致相對公平。

所謂度身訂做的情況,是指在承投規則中 對於財貨或服務有一定的要求,而該等要求必然導致某一財貨或服務提供的投票人方能滿足, 換言之,不論有多少個投標者,只有被度身訂做的某方必然獲判給。 這類情況並不是不會出現, 例如在某公共工程項目當中被要求指定用某工程材料,而該材料在澳門僅某商號獨家代理。

建議對承投規則中不公平的財貨及服務要求引入及設立一爭議階段。

四) 引入候補機制及措施避免因執行處罰,判給中止或無效而導致的工程及服務的中止/中斷

在經歷輕軌工程、泳池管理服務、經屋工程等事件後,前車可鑑,儘管執行處罰,判給中止或無效都是服務於公共利益,但不能滯礙原定工程及服務所實現的公共利益及社會發展,因此,應在不妨礙執行處罰及審理判給無效下引入候補機制及措施以確保工程及服務的持續進行。

五) 釐清書面合同的定義,將公文書合同及私文書合同區分開來

對於訂立書面合同的門檻金額調升, 更加切合社會的發展需要。然而, 在現行公共採購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合同」,事實上就是公文書合同,意思是,合同必須以公證書的方式作出。 但「書面合同」這用語 無疑引發誤解, 似乎意味著低於門檻金額的 就不需要簽定任何合同; 另外,也含糊了現時不動產租賃法律要求的最基本要式 - 書面合同及公證認定 - 的適用, 畢竟現時政府仍然承租不少私人物業, 到底 那些低於門檻金額的不動產租賃合同是否需要以書面訂立,「書面合同」此用語及相關規定似乎令人費解,用語顯然有欠精準。釐清書面合同的定義,以公文書合同及私文書合同作對應表述,更能適當操作及執行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