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協促撤回兩條文

2019-01-18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在分析及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簡稱《國歌法》法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簡稱傳協) 剛去信立法會指出,有兩條條文分別做成影響新聞自由、編輯自主的不佳效果,以及可能收窄傳播機構的自由空間,促請撤回。

《國歌法》法案7-C條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傳協指出,政府在沒有諮詢傳媒團體,亦無經市民公開討論下,就憑官僚意志將此條文列入法案中,做法極不妥當。

雖然,政府解說,傳媒不配合政府宣傳國歌不設罰則,但是,傳協認為,傳媒並非政權的宣傳機器,沒有義務配合政府的所謂「要求」。再者,「要求」二字已有強行的涵意。透過法律賦予政府有「要求」傳媒做什麼之權,已令人憂慮藉此立法,進一步乘機干預新聞自由、編輯自主。

另外,根據法案7-A條建議,澳廣視、澳門電台、綠村電台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政府曾向立法會指出,會考慮在批給合同中附加條款規定。對於無正當原因而不遵守播放國歌要求的機構,將審慎考慮未來是否「續牌」。

傳協指出,現行《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有規定,報刊或廣播機構須發放「官方文告」或「頌辭及官方消息」。現時,政府在已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額外加入宣傳國歌作為判斷是否給予相關廣播機構續牌的其中條件,既不合理亦為荒謬,令人質疑此舉可能收窄傳播機構的自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