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要求水泥廠須嚴格落實法規規定

2014-05-27

【特訊】《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將於下月1日起正式生效,從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加強管制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環境保護局代表今日與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代表召開會議,要求水泥廠方面必須嚴格落實法規規定的各項要求,以及遵守相關排放標準,如有違法,作為監察部門的環境保護局必會依法進行處罰。

《政府公報》昨日刊登《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法規訂定水泥製造工業場所應遵守的制度,尤其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作管制,以減低該等場所對環境的污染,保障居民健康。其中,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自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立即遵守等同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04的顆粒物排放標準,而緊接自2015年7月1日起,將實施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13的最新顆粒物排放標準。此外,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相關工序和運作流程亦需遵守有關設施管理的規定。

因應有關法規將於下月1日起正式生效,環境保護局除繼續每日派員到現場巡查外,今日再與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召開會議,環境保護局局長張紹基、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葉擴林、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市場總監李時泰等出席會議。

會上,環境保護局介紹了《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主要內容,要求水泥廠方面必須嚴格遵守法規的所有規定,以及在期限前必須落實所有改善措施,完善相關設施管理,包括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輸送和儲存、其他可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的物料的堆放、生產和包裝、運輸車輛、場所內的通道等;同時,有關排放標準必須符合法規規定。環境保護局會不定時主動對水泥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及設施和設備進行監察,如發現任何違法情況,必會依法對場所進行處罰。

張紹基在會上提到,為確保法規要求的改善措施能有效落實,局方與水泥廠日後會繼續舉行定期會議,督促廠方盡快落實有關改善措施,以確保法規的有效執行,致力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