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改托兒所規定

2014-06-24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布了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並自公布翌日(6月24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在新規定下,托兒所的選址應設於方便進出的社區。在具合理解釋的例外情況下,原《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的活動室的條件,可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但須遵守每名兒童在活動室的使用範圍不少於一點八平方公尺及每個活動室最多容納三十名兒童的條件。有關批示應指明所採取的措施屬例外情況,以及有關措施的實施期間。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不超過三十日的人,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幣五百元的罰款,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曾於一年內作出相同違法行為的人,不得根據上述規定以繳納罰款的方式促使有關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至於未按上述規定在指定的期間促使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的人,視為非法移民,其於兩年內不得提出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出入境事務廳對此等申請將不予受理。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