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草案

2014-08-08

【特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已於去年十月二十日生效,該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開展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訂定工作,其中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及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已分别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及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

食品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是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發生的大型核事故,導致放射性核素污染食品及水源,由於放射性核素在環境中可殘留多年,長遠而言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因此,為了保障市民健康,特區政府制訂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以便在發生核事故後監測和評估來自核事故地區入口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

對於放射性核素,國際間及鄰近地區已有較一致的共識,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衞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亦就不同放射性物質限量訂出指導水平,假如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合乎有關標準,則可供人安全食用。此外,特區政府在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的過程中,除了採用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還參考了食品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

因此,草案建議嬰兒食品和其他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碘-131的最高限量為100Bq/kg、銫-134和銫-137的最高限量為1000Bq/kg。訂定此項標準將有助於在發生核事故後,監測和評估來自核事故地區入口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以保障食品安全,並作為監管進口食品的依據。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