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協助協定數據資料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2018-06-04

【特訊】司法協助協定的數據資料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一、回歸後簽訂的國際/區際司法協助協定共有以下12項:

註:回歸前已簽訂的國際司法協助協定有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締結之《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1999年12月7日在里斯本簽訂,1999年12月17日生效。

二、現正與澳門特區進行磋商(項目)或已獲得中央政府授權開展磋商的國家或地區(11個) 和項目

1.韓國-《移交逃犯協定》(已草簽)、《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已草簽)

2.蒙古 -《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已草簽)、《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

3.葡萄牙-《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4.巴西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5.越南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6.菲律賓-《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7.東帝汶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8.佛得角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9.安哥拉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10. 泰國-《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11. 香港特區 – 執行海牙《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合作安排

三、計劃開展磋商的國家 (4個) 和相關項目(初步工作-擬提請中央政府的談判授權)

1.馬來西亞-《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2. 印尼-《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

3. 泰國-《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4.英國-《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