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最低工資的三項建議

2013-05-25

建議一:全面實行最低工資, 設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時薪澳門幣30元。 (月薪=30×8×26=6240) 時機方面的主要考慮 (1) 須完成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在1998年已規定的責任,且沒有再拖下去的理由。 (2)須及早緩解在職貧窮,而低薪補貼的正面作用已見頂須及早改變。3. 趁政府財政資源充裕,可有力推行在最低工資衝擊下緩解小商號困 難的積極措施。  

水平方面的主要考慮 (1)最低工資水平一般選定在勞動收入中位數的50%至60%之間,而澳門2012年已實現勞動入息中位數。 (2)澳門人均GDP達六萬多美元,本地生活水平已不低於人均GDP達3萬多美元且已設定最低工資時薪港幣30元的香港。 建議二:在實行最低工資時,針對原有小商號設立動態的工資補助緩衝機制。 具體辦法:在實行最低工資的第一年,原有小商號原有本地僱員工資未達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者,須確保薪酬不低於法定最低的七成(時薪澳門幣21元,月薪=21×8×26= 4368),而政府給予工資補助讓僱員得到法定最低工資的收入;規定這些接受工資補助的小商號此後每年必須給予相關僱員加薪,幅度不少於6%,而政府續補助直至符合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在非必要財政儲備中撥出相當於一年現金分享的款項作為實行工資補助緩衝機制的準備。亦可考慮將規定博彩收益撥入澳門基金會的部份款項轉用於此。 在實行動態的工資補助緩衝機制期間,由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統籌調研,給予小商號支援以適應成本漸增的環境。同時發動本地各高等教育機構實行多元化的師生合作調研支援本地小商號,從多元角度就扶助各類型小商號改善經營環境提高經營效益的措施提供建議。  

主要考慮 (1)已實行多年的低工資補貼正面作用已見頂,實不能積極解決在職貧窮,又做成接受低工資補貼之實體喪失調高薪酬動力的負面效果,必須建立既予扶助又促相關實體承擔調薪責任的新機制; (2)現在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資源有力實行這種緩衝機制,而接此機制,政府將來每年的負擔可逐步減輕(由時薪21元開始,每年加6%,調升六年已貼近時薪30元的水平)。實質上是調動不知延至何年的低工資補貼資源用於有規劃的工資補助。 (3)適時調動各高等院校參與,既有利於多元化深入了解和扶助本地小商號,又加強高校師生對本地社區經濟的實質關切認知,調動學術資源支援社區經濟,當有利於加強特區本土經濟的整體應變潛力。 相關考慮為緩解各階層小業主在大廈管理費用上所受衝擊,一般物業管理低薪僱員均可列入為受緩衝機制支援的對象。 建議三:在實行最低工資時,著重保障弱勢工作者就業機會。 具體辦法包括,由社會工作局統籌,擴大現有「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和「積極人生服務計劃」的服務範圍,為過去接受低工資補貼卻因商號結業而面臨就業困難的僱員提供輔助; 設立「殘疾人士生產能力評估機制」,讓殘障人士選擇參與評估,按照政府評定當事人生產能力,以設定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水平。  

相關考慮 (1)須切實加強取締黑工; (2)按就業情況隨時啟動外勞退場機制; (3)政府帶頭推動各大承擔社會責任按一定比例聘用殘障人士。    吳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