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謠言罪

須符五要件

2020-06-13

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俗稱「謠言罪」的條文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分析及討論俗稱「謠言罪」的《民防綱要法》法案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形容,條文可以說是很嚴謹,必須符合五個要件才能入罪,缺一不可。他希望可以在七月中旬把法案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舉行閉門會議,主要分析及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內俗稱「謠言罪」的條文 (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

最新條文列明,當本澳處於「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內容、情況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若上述行為實際造成公眾受驚或不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政府當局或協助實體的行動受到阻止、限制;使人誤信資訊源自政府當局或協助實體,處最高三年徒刑。

還有,明知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內容、情況的資訊屬於虛假,足以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卻仍然轉播,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若轉播實際造成公眾受驚或不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政府當局或協助實體的行動受到阻止、限制;使人誤信資訊源自政府當局或協助實體,可處最高兩年徒刑。

若犯罪人是政府當局或協助實體的人員,相關刑罰最高限期加重三分之一。還有條文列明,若出現「謠言罪」,法人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經修訂後的條文可以說是很嚴謹,必須符合五個要件才能入罪,缺一不可:

一) 經行政長官宣布,本澳處於「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二) 有意圖;三) 引起公眾受驚、不安;四) 編造並傳播,或者明知資訊虛假、足以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仍然轉播;五) 資訊屬於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