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長:討論涉港國安法須緊記其是全國性法律

2020-06-15

【香港中通社6月14日電】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通過涉港國安立法的決定。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4日發表網誌指出,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

鄭若驊表示,很多人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條文的工作表達了意見,部分團體亦就此發表公開信。她留意到有其中一個法律團體發出的公開信,當嘗試了解它所提出的觀點時,必須要從香港整體的法律及憲制架構來分析,同時亦必須理解《決定》和將會推出的法律條文的背景和性質。

根據全國人大在5月28日通過的《決定》第六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這套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適用於香港,同時它亦成為《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分。

鄭若驊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的,但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

至於有說法提出日落條款,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

鄭若驊指出,若想正確地進行討論,大家必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有關立法安排完全是基於憲制和法律理據。鑒於香港面對的情況,再加上有一些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更加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因此,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