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署三控聾啞捨荒者

涉違殘疾人權利公約

2023-06-17

【本報訊】《二零二二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公開十三宗行政申訴的案件,其中,市政署三次檢控一名聾啞拾荒者的程序存在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嫌;卑親屬被錄取的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一名教師的行為完全違反法定的迴避制度。廉署亦調查三個部門的人員在網絡宣傳及推廣產品等。

有投訴指市政署以《公共地方總規章》檢控聾啞拾荒者隨地棄置紙箱廢料及在公共地方放置手推車,是對法律認知水平不足及溝通困難人士的不公平,有違《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及精神。

經調查,證實一名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極重聽力殘疾者曾三次被市政署稽查員檢控其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的相關規定,但有關行政程序卷宗內,未能在任何文件上發現關於此名人士殘疾情況的記載,手續僅按一般程序進行,尤其未能確定有關人士是否識字,並能清楚知悉其在有關行政違法的程序中所享有的法定申辯權利及相關期間,故此,廉政公署認為有關程序存在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嫌。

有舉報指演藝學院二零二一/二零二二學年音樂學校持續藝術教育課程違規招生,考生獲錄取及分配的級別低於所報讀的級別,導致零基礎或只有少許相關知識的考生不可能被錄取,亦有樂團樂師的卑親屬被錄取,質疑招生的公平性。

廉政公署提出,根據《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有關學院的入學規定,考生須通過評估特定藝術範疇能力及才能的入學試方可獲錄取,故考生錄取與否,以及被評定可入讀之級別,是取決於考生在入學考試的表現,而具體考試評審及分級事宜則純屬演藝學院在收生標準上的裁量範圍,在未見具體個案存在明顯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下,廉政公署無權介入。

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教師違反迴避制度

另一方面,調查證實音樂學校其中一名教師的卑親屬亦參加了有關音樂課程入學試,該名教師不但無事前向校方申報並迴避,更參與了監考及評分的過程,無庸置疑,其行為已完全違反法定的迴避制度。雖然考生需重新進行入學評審,但校方並無對該名教師的違紀行為作出處理。廉政公署介入後,校方最終對該名教師開展紀律程序並進行處罰,但校方因延遲通報違規事件而接到廉政公署的書面提醒。

有舉報稱一行政公職局人員每天恆常地在社交平台宣傳及推廣健身產品,並邀請同事到其丈夫開設的健身房做運動,涉嫌違反熱心義務及不從事不得兼任活動的義務。

經查,廉政公署證實確有其事,遂向其所屬部門轉介有關舉報。起初,行政公職局在相關紀律程序中,指出涉案人員事先已向上級申報其是在一非牟利社團中兼任興趣班健身教練,當中未發現從事推廣或銷售健身產品的行為,故直接將紀律卷宗歸檔。

基於廉政公署發現有關紀律程序所查事實與廉政公署所發現的不盡相符,故廉政公署連同所搜集得的證據再次向行政公職局提起紀律檢舉,最終,涉案人員因在非屬批准的時段內從事私人業務,以及在獲批准時段內從事私人業務時數超過上限,而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熱心義務和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之義務,並受到書面申誡的處分。

另一舉報指前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涉嫌兼職宣傳運動用品。

經調查,廉政公署證實確有其事,遂向其所屬部門轉介有關舉報。在相關紀律程序中,查明涉案人員從事有關私人業務及活動的頻率屬恆常性,甚至曾因作出相關宣傳行為而獲得私人實體給予的饋贈或優惠作回報,其行為已明顯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專職性原則,故被紀律控訴並處以書面申誡。

再有舉報指前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一名人員長期透過社交平台銷售商品及招募合作夥伴。

經調查表象與舉報事實相符,廉政公署遂向學院作出通報。院方在有關紀律程序中,查明涉案人員曾多次透過社交平台宣傳及推廣運動飲品及健身課程,亦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從事健身教練的活動,認定屬違反《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中規定的人員義務,最後作出科處罰款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