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拆案 受賄瀆職開審

被控八十九罪全否認

2023-10-14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開審,大批傳媒、被告家屬及公眾入庭旁聽。

【本報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昨在中級法院開審。案中共四名被告,另三人包括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律師關凱倫。其中江志被控「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受賄作不法行為」、「公務員袒護他人」、「濫用職權」、「違反司法保密」、「瀆職」等犯罪,合共八十九項罪名。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用了約一個半小時宣讀控訴書內容,指出在二○一○年起,江志伙同另三名被告組成專門替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士「拆案」的犯罪集團,江志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其承辦或非承辦的案件,忽略文書證據,干預和操控訴訟程序和刑事偵查結果,把案件歸檔,協助受查人士脫罪。涉及的案件包括詐騙案、假結婚、清洗黑錢、不法賭博,從而收取受查人士利益,金額由一萬至數十萬不等。控訴書又指,江志有一千四百多萬元資產來歷不明。

江志自辯時,否認全部控罪,並逐一解釋經手的每宗刑事偵查案件歸檔的理據或處理方式。又解釋自己的資產來源,指來源合法。

法院對案中四被告的各項控罪如下:

第一嫌犯江志

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及處罰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 5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1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4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1項《刑法典》第246條第1款結合第244條第1款a項及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 1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1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

—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第二嫌犯蔡秀英

為共同正犯(與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以既遂方式觸犯:

— 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5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2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1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三嫌犯吳懷珠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

第三嫌犯吳懷珠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3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 2項《刑法典》第347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1項《刑法典》第348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

— 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

— 3項第8/2005號法律第3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查閱罪」;

— 5項第11/2009號法律第5條第2款結合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關凱倫),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第四嫌犯關凱倫

為共同正犯(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觸犯:

— 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0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 1項《刑法典》第332條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袒護他人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為共同正犯(與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吳懷珠),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3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結合第2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