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中國籍法官審理涉國安案件基於國家利益

2018-07-03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一般性通過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稍後由立法會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

《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建議,當法院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時,須由中國籍法官和檢察官處理。這建議受到多名議員的質疑。昨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國家根本核心利益」,保護「國家根本核心利益」是特區政府的憲政責任,這責任決定由中國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並說:「這類案件實在很敏感,涉及到內、外的關係。」

陳海帆又表示,世界各地基本上由本國國民擔任法官。澳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狀況極之例外。基於歷史原因 ── 回歸時中國籍法官不太充足,以及法律系統延續原因,才在《基本法》作出很寬鬆的規定 ── 可以聘請外籍法官。現在規範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是因為信任外籍法官,也不是因為外籍法官存在問題。她重申,對他們是完全信任、毫不懷疑。

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委任的議員陳華強 (博士、律師) 贊同由中國籍法官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他以叛國罪為例,並提出:如果沒有國家身份認同,根本無法代入是否存在叛國罪的問題,如何審理呢?如果是葡國法官,如何審理背叛中國的罪行?他們沒有基本的國家情懷,根本不當自己是中國的人,如何衡量叛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