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2018-07-03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主要內容。

修改後,在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規定中,不論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申請人屬公司,又或在發給房地產經紀准照規定中,申請書須附同法定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在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申請時,須由利害關係人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六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續發准照的申請,申請書須附同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在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時,須由利害關係人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六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續發准照的申請,申請書須附同法定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