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樓花法案

2012-04-18

【本報訊】自宣布規範樓花買賣一年半的時間後,行政會昨表示完成討論《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草案,內容基本與早前諮詢時一致,建議發展商獲預先許可後方可賣樓花,且買賣須作強制性登記,違者將被行政罰款。 法案建議,發展商要有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並完成樓宇地基、地庫及地面層樓板工程,且已作臨時分層登記,才可獲工務局發出預先許可去銷售樓花;樓花買賣須簽訂由律師確認的合同,當中須列明實用面積、立約人資料等強制條款;自購買或按揭樓花日起三十天內須登記等。 政府原計劃該法案於去年第四季完成交立法會,現時足足遲了一季有多,行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表示,樓花規管已非短時間提出,如何根據社會實況作適當規管,這點是行政會討論中非常重視,亦經過反覆研究,才造成這樣。 外界關注樓花炒賣、托市等行為,梁慶庭相信,該法案是有助打擊樓花炒買的,因規定有關賣買須強制登記,確保資訊較透明,避免因訊息不清晰引起的風險,「因正正這裡面許多事都可以發生」。  

違法以樓花價百分比計罰款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補充,若未有工務部門發出預銷售許可,發展商就已偷步賣樓,有關出售合同是沒法定效力,並須接受相應處罰,金額是以其銷售樓花價值的一個百分比計算。但他未有指明該百分比是多少。 對於僅以行政違法罰錢是否具阻嚇力,張永春回應稱,有關行為屬交易,若過程中出現更嚴重以至是欺詐等行為,已有刑法典規管,無需要在此再特別規範。 被問到會否因此令樓花買賣減少?梁慶庭則指這非其立法最重要的目標,強調不是要做一個法律去減低樓花買或賣,而是要令整個樓宇不動產買賣更加健康。  

已售樓花須補辦登記 至於在該法生效前發展商所售的樓花合同會繼續有效,但餘下部分的則須遵新法規定。不過,在該法生效前所購買的樓花只有在作物業登記後,買方才可將其轉售或作抵押,否則有關的新合同會視為無效。 為確保有關樓花銷售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購買者的權益,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銷售樓花的樓宇,法案建議發展商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並將所有購買樓花的合同認證繕本送物業登記局登記,或由購買者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則有關登記無須繳納手續費,屬鼓勵性措施。 梁慶庭表示,澳門市民都經歷過不動產買賣的「不開心的事」,如一屋兩賣、買了樓卻做不了契、遇爛尾樓血本無歸等,而政府也希望不動產買賣市場是健康發展,故不斷推出相關制度,包括今次的樓花買賣規管的法律。 行政會指出樓花買賣涉及面廣,需其他方面法律制度的配合以全面完善相關制度。張永春稱,特區政府會繼續完善民法典、尤其涉及分層所有權部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亦正加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