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法過渡期仍沿舊例 議員冀公布現行指引

2013-03-13

【本報訊】縱使《城市規劃法》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在過渡期內將仍沿用現行府內部的城規指引和原則。昨日,有議員要求,政府要公布現行的指引和原則,或者要列明過渡期的時間,否則,將來涉及城規的審批,仍可能長時間處於現時的狀況。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分析及討論《城市規劃法》。該法案第五十九條 (過渡規定) 列明,在新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生效前,當局繼續沿用現行的城規研究指引和原則。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 (見圖) 表示,有議員在會議中指出,政府從未公布現行的城規研究指引和原則,法案也沒有規定法律過渡期有多長。所以,政府需要公布現行的指出和原則,或者說明何時公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否則,《城市規劃法》就算獲通過,本澳也會長時間處於現時的狀況。

昨日也討論「城規法」或「文遺法」的位階較高。陳澤武舉例,工務局就某一項目徵詢文化局,其意見是否具有約束力?相關申請人或業權人是否定要依從?這是需要政府進一步理順和清晰的。另外,《城市規劃法》內多次提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影響、修改,有議員認為,應就「重大的」加以界定,令政府將來的裁量權不至過大,業權人也不至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