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修法擴權可查財經犯罪

2023-11-25

歐陽湘出席行政會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政府提出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將經濟財務犯罪納入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亦向廉署新增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等權限。未來,公共實體可以要求廉署對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及現場查察行為,廉署也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的刑事違法行為及違紀行為的資訊。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和回應居民訴求,加強監察力度、增加職能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特區政府修改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制定了本法案。

張永春提出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清洗黑錢犯罪在貪污犯罪中具突顯性,法案將之納入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記者提出經濟財務犯罪已有其他部門執法;調查經濟財務犯罪時,廉署與其他執法部門的關係怎樣?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回應,一直以來,廉署有權偵查貪污犯罪,以及貪污相關的欺詐犯罪。在過往的調查中,如果涉及清洗黑錢罪,廉署都會調查。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都會伴隨著貪污犯罪,尤其是較大的貪污犯罪,所以在今次修法突出「經濟財務犯罪」這個用語。今次修法也考慮到國際文書都有相關著墨。

至於廉署與其他執法部門的關係,歐陽湘表示,都是各司其職,在自己職務範疇內調查經濟財務犯罪。

法案也建議新增權限,包括: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澳門特區以外實體交流,以及促進在澳門特區落實反貪及行政申訴領域的區域及國際法律文書方面的工作。

關於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歐陽湘解釋,一直都在進行。之前與公共部門簽訂廉潔管理計劃,部份期限已到,廉署重新檢視計劃的執行情況,將會推出更完整的計劃。也會視乎需要,在私營部門推廣。

另外,法案建議公共實體可以要求廉署對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及現場查察行為,而有關的現場工作亦可在廉署的調查範圍內開展。同時,落實廉署對公共部門作出監察及介入的權限,廉署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的刑事違法行為及違紀行為的資訊,以便掌握數據和採取合適及必要的預防及介入措施。

調查員與司警刑偵人員職程掛鉤

法案也建議,調整廉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鈎,賦予廉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權利。同時,調整廉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

關於調整廉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歐陽湘解釋,現行法律中的特別義務涉及拘捕行為等。今次修法將範圍收窄,列出調查員的身份。廉署已經參考本澳其他刑事警察機關,以及外地設有調查員的機關,調整特別義務的範圍。

歐陽湘也表示,廉署的調查員制度一直與司警人員職程制度掛鈎。今次修法是因應現時法律所援引的司警人員法律制度已被廢止,所以必要更新。

至於設立調查員專有制度,歐陽湘表示,廉署態度開放。不過,考慮到現時調查員數目,以及特區政府不增設特別職程的政策方向,廉署認為現在不是設立專有制度的合適時機。被問及修法之後會否擴編,歐陽湘回應,廉署實事求是,需要考慮現實工作情況,現時仍在研究,未有會否擴編的回應。

曾任廉政專員的張永春補充,廉署有必要設定特別職程。特區政府嚴格控制特別職程的設置,但非一律不准設置,有實際需要都可設置。他提出,設置新的職程需要較長時間及較深入研究,相信具備條件時,可以考慮設置廉署調查員專有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