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六至九三法律整合法案

將交立會審議

2024-02-03

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介紹關於法律及法令適應化及整合的法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本身不複雜,但涉及較多原有的法律及法令,希望在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二零二五年年中)獲得細則通過。

張永春介紹,為進一步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公布行政長官批示,對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布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二千一百二十三項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

在清理過程中,某些法規被判斷為不生效。為了確定有關狀況,特區已經頒布兩份法律,合共確認七百四十六項法規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十七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法規。

在確認已不生效的法規後,特區政府有需要對剩下的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對因回歸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術語作詞句替換、整理經適應化的規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規定,並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準確之處。

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上述適應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區政府分兩個階段提交法案,第一階段處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頒布的法規,第二階段處理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布的法規。

為處理第一階段的法規,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對於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頒布且仍生效的若干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並對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法規,在不改變其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同時,明示廢止若干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確認於二零一九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規定的不生效狀況,並重新公布經適應化及整合的法規。張永春表示,為處理第二階段的法規,將在今年年中向立法會送交另一份法案。